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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白酒冒充茅台五粮液,一时糊涂获刑悔恨已晚

发布时间:2021-04-07 来源: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就被告人许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底至2020年1月,被告人许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购买印有“五粮液”、“贵州茅台”品牌注册商标的空酒瓶和包装材料,在其租用的某仓库内,用低价白酒灌装假冒“五粮液”、“贵州茅台”品牌白酒对外销售,售价分别为1100元/箱、2000元/箱,销售金额合计27600元。2020年1月8日,被告人许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许某的住处进行搜查,在其改建的地库中查获并扣押假冒“五粮液”品牌白酒17箱,货值金额18700元。依据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材料,被告人许某灌装制作的“五粮液”、“贵州茅台”酒系假冒两家公司注册商标的白酒。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形下,擅自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46300元,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许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后果、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表现,对被告人许某作出上述判决。

  

  

  


原文链接:http://ah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4/id/594463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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