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4月1日,潘集法院平圩人民法庭执行法官到田家庵区五一商场旁一出租屋内,上门立案,当场受理了一起申请执行赡养费案件。随后执行法官立即与被申请人联系,耐心释法明理,最终被申请人于当日下午履行了全部义务。
申请人张大爷于2020年3月到潘集法院法院平圩人民法庭起诉,要求其子履行赡养义务,每月给付赡养费200元。该院依法判决支持张大爷诉请,判决生效后,张大爷之子并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2021年3月30日,张大爷前往该院平圩法庭要求申请执行,由于张大爷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也未准备申请立案必要的相关材料,法院无法当即受理该案。考虑到张大爷年龄大,行动不便,且不会认字写字,书面提出申请确有困难,法庭在做了登记之后,于4月1日上午前往张大爷住处,在详细记录张大爷申请执行的事项和相关信息、审核相关材料后,当即予以立案,依法向其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等材料。
执行法官立即与被执行人张某联系,其在外务工,因家庭矛盾不愿给付赡养费,经耐心劝解,释法明理,被执行人最终解开心结,委托其妹立即将赡养费送给其父亲,并表示以后一定按时给付,以示孝心。
解决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一直是法院的使命和追求,该案的成功执结,真正化解了矛盾,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