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平法院以参审履职要求为主线,制定《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指导规范》,推行“121”工作法,即“一单制”、“两段制”、“一表制”三项制度,规范细化人民陪审员参审履职行为,解决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等问题,取得一定成效。
一是事实认定“一单制”。借鉴要素审判法的基本思维逻辑,以案件审理时间为主线,对庭前阅卷、法庭调查、合议庭评议等参审行为进行规范和细化。人民陪审员认定案件事实遵循“七何”要素分析方法,从时间要素、地点要素、事件要素、人物要素、行为要素、后果要素及责任要素等方面对案件事实作出界定,并综合各要素形成最终结论。设计《参审案件事实认定清单》,由人民陪审员按照参审进度填制《参审案件事实认定清单》,以参审行为的系统化、过程化、客观化提升事实认定能力,确保庭审过程不走过场,解决“陪而不审”的问题。改革试点以来,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5249件、7598人次,填制《参审案件事实认定清单》7496份、填制率98.66%。
二是庭审评议“两段制”。按照事实审和法律审实质分离的改革要求,将庭审评议分为事实认定阶段和法律适用阶段。事实认定阶段以人民陪审员姓名拼音字母为序发言,围绕参审案件的事实认定问题、证据采信问题独立发表意见,并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认定,赋予人民陪审员对事实认定的决断权。法律适用阶段,承办法官在事实认定基础上提出法律适用意见,仅征求人民陪审员意见,不进行表决,评议过程由书记员完整记入笔录。改革试点以来,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事实认定观点全部采纳的80.75%、发表法律适用建议的占65.93%,庭审评议规范率达93.68%。
三是相互监督“一表制”。为有效强化对人民陪审员在履职过程中的监督,承办法官按照“每案一评”的方法,在结案前填制《人民陪审员履职评价表》(包括庭前阅卷、庭审调查、庭审行为、庭审评议、廉洁陪审等),对人民陪审员参审履职行为进行个案参审履职评估,强化履职监督,规范参审履职行为。陪审办、政治部建立人民陪审员年度参审履职评估业绩档案,对陪审员进行考核。改革试点以来,人民陪审员庭前阅卷率97.98%、准时到庭参审率97.56%、参审行为规范率90.89%、庭审行为规范率9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