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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一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21-04-08 来源: 重庆法院网 作者:佚名

   面对云阳县人民法院多次的腾房通知,被执行人郑某峰“花样百出”,屡屡抗拒执行。

   2021年1月14日,云阳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郑某峰刑事责任。

   因借款未按期偿还,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于2019年将郑某峰诉至云阳法院。同年8月19日,云阳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判决郑某峰偿还农商行借款20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郑某峰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农商行于2019年8月22日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云阳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郑某峰所有的位于云阳县滨江南路的一套房产并第一时间予以评估拍卖,买受人向某在2020年6月26日以最高价竞得。

   房产经司法拍卖后,云阳法院依法张贴了房屋腾空公告,要求被执行人郑某峰限期腾空并交付房屋。2020年8月14日,郑某峰书面承诺会将案款交至法院,同时也会补偿买受人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将日期宽限至2020年8月30日。后郑某峰与买受人向某达成协议,约定暂不交付房屋。

   被执行人郑某峰在其承诺期内,未履行承诺义务,2020年9月,云阳法院依法裁定该套房屋归买受人向某所有,并向云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同时要求郑某峰于十日内从案涉房屋中搬出。

   后郑某峰继续以各种理由拒绝配合,为躲避执行,其在“消失”期间又指示其母亲将房屋继续霸占房屋,致使拍卖房产始终无法交接,严重侵害了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鉴于被执行人郑某峰的一再敷衍欺骗、抗拒执行,云阳法院经研究认为,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拒执罪”。2021年1月14日,云阳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追究郑某峰刑事责任。3月12日,郑某峰在重庆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于当日被采取刑拘措施。

   据承办该案的执行法官介绍,案涉房屋现已顺利交接到买受人手中。

  


原文链接:http://cq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4/id/594844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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