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延伸审判职能,协调由受害人将第三人侵权赔偿的医疗费12845.96元退还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效防范医保基金流失。
审理查明,梁某某产生的38551.27元医疗费中有22225.59元已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筹支付,该案经大足法院主持调解,由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梁某某损失8万元,其中,已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筹支付且应由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照责任大小承担的医疗费为12845.96元。
在办案过程中,承办法官与双方当事人真诚沟通、释法说理,同时将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可能导致医保基金流失的情况告知医保经办机构,积极跟进、督促落实,最终,梁某某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的已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筹支付12845.96元医疗费退还给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据悉,该案系大足区首例由人民法院协调由受害人将第三人侵权赔偿的医疗费退还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案件。下一步工作中,大足法院将进一步加强职能部门之间联动,健全线索移交反馈、信息共享和执法司法衔接机制,防范医保基金流失,保障医保基金安全。
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社会保险制度不能减轻侵权人责任,受害人亦不能因侵权人违法行为而获利。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者居民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个人已经从第三人处获得医疗费用的,应当将先行支付金额中应当由第三人承担的部分退还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