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唐某与兰某某、刘某某合作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兰某某、刘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兰某某、刘某某没有履行义务,也没有报告财产。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未报告财产为由作出拘留兰某某15日决定,并实施拘留措施。经网络查控,没有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兰某某、刘某某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后结案。
申请执行人唐某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实际经营的重庆某酒店在正常营业。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唐某提供的线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酒店股权并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性收益。执行法官与被执行人多次沟通无果,被执行人以无钱履行还款义务为由拒绝履行。
2021年11月14日,由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导带队,带领执行干警赶赴重庆某酒店进行搜查。在依法向被执行人宣读搜查令后,执行干警立即对酒店进行搜查。执行干警分别对酒店保险柜、前台收款机、被执行人手机、部分财务凭证进行了搜查,并张贴了查封公告。搜查发现,被执行人手机微信及支付宝有大量交易流水,系逃避执行。执行员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否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被执行人兰某某立即表示愿与申请执行人唐某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提出的和解方案,双方当场签订和解笔录,案件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