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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现场不容扰乱 妨碍执行必受惩戒

发布时间:2021-04-08 来源: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4月2日,被执行人李某某在腾房现场钥匙交接过程中暴力抗法、妨碍执行,浚县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将其拘留予以惩戒。

      申请执行人魏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李某某返还魏某某借款6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李某某拒不履行义务,魏某某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对李某某名下的财产进行线上线下查控,发现李某某名下有门面房一套,执行干警依法对其房屋进行查封。该房屋经过两次拍卖一次变卖均无人购买,最终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将被执行人李某某名下的房屋作价70万元抵偿申请执行人魏某某的部分债务。起初该门面房对外出租,由案外人使用,暂时无法交付给申请人,房租到期后,案外人将房屋腾清,钥匙交还给被执行人李某某。经执行干警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做思想工作,李某某同意将房屋交接给申请人。4月2日,执行干警出面协调房屋交接事宜,房屋钥匙交接过程很顺利没有任何异常,执行干警在返回法院的途中,接到申请人的电话,得知被执行人李某某态度突然变得蛮横无理,强制霸占房屋拒不交接,并与申请人发生口角。执行干警立即赶赴现场,了解情况后并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做工作,然而李某某毫不悔改之意,执行干警果敢处理,将其带回,对妨碍执行行为依法对其拘留惩戒。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85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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