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司法厅印发《自治区公证执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将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进一步规范新疆公证领域行政执业自由裁量权,提高全区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水平,保障司法行政机关有效开展公证执业监管,促进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推进全区公证行业健康发展。
该《基准》适用于自治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执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规范和监督。《基准》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违法行为是否处罚,作出何种类别、幅度的处罚以及具体适用情形进行了细化、量化,对于不予处罚、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条件列明具体情形,使《公证法》有关行政处罚条款更具有操作性。同时要求实施机关应当遵循合法 、公正、公开、处罚和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综合考虑案件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等因素,严格依照本《基准》规定实施处罚。
该《基准》严格贯彻执法适度原则,有利于规范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行为,保护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合法权益,教育引导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认真履行社会责任,依法依规诚信执业,做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与党同心同德的公证法律服务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