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司法厅印发《关于严格全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延续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有关问题进行细化明确。
《通知》明确规定,《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为5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和继续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30日前,通过所在的地(州、市)司法局逐级向自治区司法厅提出延续申请。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的,由自治区司法厅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通知》要求,《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申请延续登记的条件和材料根据司法部有关规章的规定执行,并使用《自治区司法鉴定行政许可和行政备案事项服务指南》中相应格式文本。受理延续申请后,司法行政机关组织专家对机构检测实验室、仪器设备、案件数量正常和管理水平等进行实地综合考核评审。不具备执业条件,不符合延续登记法定条件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整改期限届满未达到要求,按照有关规定不予延续,符合注销条件的,依法予以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