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吕洪民受贿案。2021年3月26日,向被告人吕洪民送达一审刑事判决书,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依法没收其受贿犯罪所得,上缴国库。吕洪民表示服判,不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 2020年间,被告人吕洪民利用担任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680余万元,其中577万余元未遂。
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吕洪民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吕洪民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又系司法机关领导干部执法犯法,应依法从严惩处。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