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情况通报制度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增强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活动中依法接受司法监督的自觉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玉溪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和《玉溪市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规定》等,玉溪市司法局与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共同研究后,决定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通报制度。
《玉溪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通报制度》将于2020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该制度明确了每年年中、年末分别由市、县(市、区)人民法院将本管辖范围内半年、全年的行政诉讼案件收结案情况、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等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情况通报制作《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情况通报》,分析存在问题及提出改进工作意见建议,适时在本辖区范围内予以通报。同时明确,凡是符合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形或者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积极出庭应诉,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出庭应诉。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并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及时予以回复。
《玉溪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通报制度》是玉溪市首个全面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通报工作的专门文件。该制度的建立,对于玉溪市各级人民政府进一步贯彻落实《玉溪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规范行政机关执法活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均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