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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电梯不能停靠业主房屋所在楼层重庆渝北法院判决业主可按80%比例支付物业费

发布时间:2021-04-14 来源: 重庆法院网 作者:佚名

  电梯不能停靠业主所在楼层,严重影响业主正常使用,业主是否应当支付物业服务费?近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认定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存在缺陷,判决业主可按80%比例支付物业服务费。

  

  原告诉称,其系渝北区某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被告为该小区业主。自2017年7月起,被告一直拖欠物业费,经多次催收无果,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和违约金。庭审中,被告辩称,原告未提供与物业费价格相对应的服务,还私自更换电梯芯片,导致电梯不能停靠被告房屋所在楼层,给其正常的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原告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电梯不能停靠被告房屋所在楼层,存在对应按键无反应、按键灯不亮的情况,其他可到达的楼层按键均正常。同时,被告房屋所在楼栋为写字楼,且所在楼层较高,电梯不能正常使用影响了被告对该房屋的正常使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电梯不能停靠在案涉房屋所在楼层,但其他楼层却可正常停靠,不能排除人为设置的合理怀疑。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约定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包括电梯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而按键无反应、按键灯不亮这一点,不再属于物业服务瑕疵的范畴,已构成物业服务缺陷,足以成为降低物业服务费的理由。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可酌情按照80%比例交纳物业服务费。因原告对被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在质量上存在缺陷,故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不予支持。

  


原文链接:http://cq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3/id/585328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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