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要求,充分发挥行政裁决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作用,进一步推进行政裁决工作破题开局,按照司法部部署要求,山东省司法厅组织省级行政机关对有法律法规设定依据的行政裁决事项进行了认真梳理,形成了《山东省行政裁决事项清单(第一批)》,经省政府同意后印发实施。
《清单》共涉及6大领域17项行政裁决事项。其中,财政部门1项,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1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3项,水行政主管部门4项,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1项,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7项。包括: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对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的裁决、计量纠纷的仲裁检定、专利侵权纠纷处理、企业名称争议、水事纠纷争议、违反河道管理经济损失处理、移民安置纠纷调处、地区之间防汛抗洪水事纠纷处理、医疗机构名称争议、勘查作业区范围和矿区范围争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草原权属争议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处理、矿区范围争议处理、探矿权勘查范围争议调处、土地权属争议。
《清单》同时对指导(实施)部门、事项名称、法律法规设定依据、规章等程序性规定、实施主体、行使层级等进行了规范和规定。
通知要求,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抓紧梳理公布本级行政裁决事项,明确事项名称、设定行使依据、实施主体等,并将行政裁决事项纳入政府部门权责清单进行管理。各级行政机关要将行政裁决事项及时纳入权责清单,并将名称、法律法规依据、办理程序和时限、救济渠道等信息,及时在网站、业务办理窗口等载体公布。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行政裁决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落实,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制度措施,加大宣传力度,适时组织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工作建议。
下步,山东省将按照司法部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推动出台《山东省行政裁决法律文书示范文本》,适时组织效果评估,结合专项监督和案卷评查开展个案监督,不断推动行政裁决工作在山东落实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