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行政裁决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作用,进一步推进行政裁决工作落实落地,按照司法部部署安排,结合我省实际,经认真调研论证,省司法厅组织梳理了《山东省行政裁决事项清单(第一批)》(以下简称《清单》),经省政府同意印发实施。现就《清单》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依法化解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的重要方式,具有效率高、成本低、专业性强、程序简便等特点。2018年底,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从制度层面进行了顶层设计,对做好这项工作提出了原则要求,为行政机关依法积极开展行政裁决工作奠定了基础。2020年9月,经省政府同意,省司法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措施》,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梳理公布本级行政裁决事项,明确事项名称、设定行使依据、实施主体等,并将行政裁决事项纳入政府部门权责清单进行管理。”前期,司法部执法监督局分两批印发了《国务院部门行政裁决事项清单》,明确要求各省司法厅在此基础上,抓紧梳理公布本地区的行政裁决事项清单,适时将其纳入权力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据此,我们组织省级行政机关梳理形成了本《清单》。
二、遵循原则及过程
在清单梳理过程中,我们坚持依法依规、充分酝酿、严格审核的原则,逐项逐个要素把关审核。重点做了以下工作:
(一)开展调查研究。多次向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就有关重点问题进行请示、沟通,准确把握行政裁决工作方向;广泛收集外省行政裁决工作相关资料,重点学习了浙江、江苏、云南等省份好的经验做法;深入调研总结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市场监管局及潍坊、泰安、临沂等地经验做法,全面摸清政策要求和工作实际。
(二)全面组织梳理。成立起草小组,对照中央和省里文件精神,对照司法部两批《清单》,对照前期梳理排查情况,逐项研究论证,形成《清单》初稿,经反复修改论证,形成征求意见稿。
(三)广泛征求意见。分别向有政务服务事项的45个省直部门,16市司法局征求意见,共征集意见建议24条,进行了充分的采纳吸收,对《清单》进行了修改完善,提交省司法厅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送有关部门、单位完成了会签,形成《措施》送审稿报省政府同意。
三、主要内容
《清单》共涉及6大领域17项行政裁决事项。其中,财政部门1项,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1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3项,水行政主管部门4项,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1项,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7项。《清单》同时对指导(实施)部门、事项名称、法律法规设定依据、规章等程序性规定、实施主体、行使层级等进行了规范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