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宁国男子傅某以诈骗罪被宁国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20年6月,傅某为提升网络销售业绩,通过某社交平台软件在网上交友拉客户,结识潘某。网聊半个月,本打算推销产品的傅某和潘某谈起了恋爱,在感觉双方关系比较亲密时,傅某开始以各种理由向潘某借钱。短短一个月不到,潘某分别向傅某微信及支付宝转账25笔共计34770元。到了承诺的还款日期,傅某都没有还钱并不断编造各种理由推脱。此时,潘某意识到自己遭遇了网络诈骗,随即报案。
法院审理认为,傅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案发后,傅某自行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并将案涉赃款全部退还给潘某,取得了潘某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随着互联网交友方式的兴起,网络诈骗案件层出不穷。法院立足执法办案主责主业,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严惩犯罪,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守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以实实在在的行动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