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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龙网:买到一件假茅台 法院:副食店十倍赔偿货款12.6万元

发布时间:2021-04-22 来源: 重庆法院网 作者:佚名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3月12日21时讯(记者 李袅)在网上给出负面评价引来纠纷,该怎么办?购买的商品是假货,又如何维权……3·15到来之际,重庆一中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提醒消费者遇到类似情况应注意固定证据,避开消费陷阱。

  案例一

  点评网站上打差评被起诉

  2020年3月30日,陶某某、郝某在某餐饮服务部开设的烤肉店用餐。不料,第二天,郝某开始上吐下泻,经诊断为急性胃肠炎。郝某认为,这是因烤肉店提供的食材存在质量问题所致,便在某点评网站该店评论区发表质疑评论。

  此后,该餐饮服务部与郝某、陶某某矛盾逐渐升级,言辞越发激烈。郝某向市场监管局进行了投诉。该餐饮服务部认为陶某某、郝某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发表超出合理限度和范围的评论,并引发大量消费者浏览,侵害了其店的名誉权,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人删除不当言论并赔礼道歉,赔偿经营损失等2.5万元。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认为,郝某在用餐后的次日确实发生急性呕吐腹泻症状并就医治疗,并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不存在故意捏造或虚构事实。虽然两人后续发表的其他评论中确有欠妥当的用语,但这是双方在争论中因矛盾升级所产生。有理性的消费者通常不会仅因情绪性的不当用语,而对某餐饮服务部服务质量作出贬损性评价。法院判决,驳回某餐饮服务部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经营者选择在网络平台中经营其店铺,即视为同意接受该平台设置的消费者评价机制。消费者在网络平台上对经营者发表反映其主观真实感受的负面评价,若不存在虚构事实、诽谤、诋毁等不良动机和目的,不构成对经营者的名誉侵权。

  案例二

  买到假茅台购买者获赔12.6万元

  2020年4月8日,胡某某在某副食品经营店购买一件标识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品的“贵州茅台酒”。箱体上注明数量为6瓶,每瓶500ml,且对酒精度、生产日期、批次均有标注。当天,某副食店向胡某某出具的收据上载明,收款金额为12600元。

  法院审理中,专业人员对涉案“茅台酒”实物进行开封鉴别,该6瓶酒均为假冒茅台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某副食店未就其进货来源、价格等举示证据或加以说明。

  胡某某认为涉案“茅台酒”系假冒注册商标食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起诉要求某副食店退还货款12600元,且某副食店、茅台公司支付十倍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胡某某举示证据不足以证实该产品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故对胡某某要求十倍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胡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市一中法院二审认为,涉案产品外包装标签标注的信息均为虚假信息,也无法证实其生产者具备生产许可和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产条件。因此,可以认定涉案产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法院判令,某副食店赔偿胡某某126000元。

  法官说法:

  假冒产品的外包装标签标注的信息不再具有真实性,该产品即通常所称的“三无产品”。其生产厂家及产品原料不明,亦无法保证具备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产工艺和卫生条件,故应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如果销售者销售的食品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批号等,且不能举示证据证明涉案产品的进货渠道、进货价款等,属于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法官支招

  遇上消费纠纷 记得搜集好证据

  市一中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2020年,该院审理的涉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案件主要呈现出涉及食品类案件较多;涉网络消费纠纷呈增加趋势;旅游、医美、餐饮等行业侵害消费者权益现象时有发生等特点。

  法官提示,在交易过程中,应注意审查经营者的销售和经营资格,向经营者详细了解产品和服务信息,在签订合同时注意阅读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

  对于经营者的口头承诺和宣传,应要求其提供与承诺和宣传内容相符的资料,或以书面形式对相关内容予以固定。同时,注意保留经营者的宣传介绍、收/送货凭单、定/销货单、支付货款凭证、转账明细单、产品说明书、加盖经营者印章的发票、购物小票等证据,网络消费时注意保留聊天记录、快递单等。

  发生纠纷后,可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或向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求助,以尽快解决争议,网络消费发生纠纷时可及时与电商平台联系,要求其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姓名、住所等资料,以备诉讼需要。

  此外,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应尽到自身的注意义务,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规则意识,如发生人身、财产损害,视情况及时就医或报警,保留病历、医疗费用凭据、报警回执等。

  


原文链接:http://cq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3/id/587230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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