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无论是对劳动者还是对用人单位来说,都容易引发严重后果!
这不,一员工入职工作11个月,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由此引发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
2019年10月,王某到重庆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担任某工程项目部安全员。入职后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
2020年9月,建筑公司以工程完工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因为建筑公司未向王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导致王某无法在新单位办理入职手续。
2020年11月,王某向南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遂诉至南川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建筑公司支付工作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建筑公司虽提交了《任职通知》拟证明双方已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该《任职通知》公司方可单方面随时制作,且未提交其他有效证据证明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能提交原告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证据。
因此,各项证据证明建筑公司未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不具有合法性,依法判决被告公司支付原告王某2019年11月至2020年9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