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法官,请你放心,我一定会按照协议来履行的……”4月19日,在霍邱县法院执行法官的主持调解下,申请人黄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签订了和解协议。
李某因购房所需,向黄某借款200000元。经黄某多次催要,李某仅偿还96000元后,一直拒绝偿还下余借款。经审理后,霍邱法院依法判决李某偿还黄某借款本金104000元及其利息。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立即向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接到法院的通知后,李某仍然不愿意履行义务。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李某名下的财产、银行账户进行查询,随后对其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因李某的工资账户被法院冻结后,给其日常生活带来了诸多的不便,李某只得找到黄某进行协商。
4月19日,在执行法官的见证下,双方达成了一致。黄某同意李某共计偿还109000元,并自愿放弃本案其他的执行请求,双方于签订协议时,李某一次性支付黄某60000元,下余49000元于2021年10月31日前支付完毕。在取得申请人的同意后,执行法官解除了对李某工资账户的冻结,李某也向执行法官和黄某承诺,自己一定会按照协议来履行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