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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与探视拒付抚养费 执行法官斡旋促执结

发布时间:2021-04-22 来源: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安徽法院网讯 “涉及到孩子的案件,要谨慎执行,父母间的关系如何协调、孩子的心理是否受到影响,处理好这些比单纯的执结案件更重要。”4月12日,天长法院执行法官在执结一起抚养权纠纷案件后感慨道。

  2019年,被执行人卢某与申请人邵某离婚,双方就子女抚养达成协议,婚生子邵某某随邵某生活,卢某自2019年起,一年给付1万元至邵某某年满十八周岁。卢某可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行使探视权,邵某应给予配合,但需提前告知。2020年已过,卢某却未按协议给付1万元抚养费,邵某遂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与二人取得联系。经了解后得知,卢某因邵某拒绝她探视孩子遂拒付抚养费。邵某认为卢某的探视会影响孩子学习遂拒绝卢某探视请求。执行法官同邵某讲明,于情,孩子的成长父母都不能缺席;于理,协议明确规定卢某有探视权利;又同卢某说清,探视权利被侵犯可通过法律维权,抚养费理应按照协议给付。最终,双方意识到自己的错误,邵某答应卢某可在假期探视,卢某也将1万元抚养费给付邵某。

  

  


原文链接:http://ah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4/id/597902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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