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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保险:莆田中院暖心

发布时间:2021-04-22 来源: 福建法院网 作者:佚名

  “感谢法官,这笔钱能帮助我们渡过暂时的难关!”当申请执行人林某接到法官的司法救助款5万元后,激动不已!

  4月12日,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执行保险司法救助金发放仪式,对经全市两级法院严格审查、符合执行保险救助条件的69名困难当事人发放司法救助金176.9万元。

  2017年6月29日被执行人林某甲因农村土地纠纷与被害人林某乙发生争执,将林某乙推倒在地,造成被害人林某乙受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秀屿法院于2018年8月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被执行人林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人民币15万余元。后双方当事人均对判决结果不服,向莆田中院提起上诉,莆田中院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案件进入执行阶段,由于被执行人林某甲系耳聋残疾人,本身没有劳动收入且仍在监狱服刑,经法院查询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本案赔偿无法执行到位。林某乙本身年龄较大无经济来源,加之本案赔偿无法执行到位,家庭生活陷入了困境,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眼看被害人陷入生活困境,莆田两级法院积极作为、开展联动救助,为其申请执行保险司法救助金5万元,有效缓解了被害人的家庭经济困境。

  “近年来,我们高度重视司法救助工作,积极拓宽司法救助资金来源,创新开展‘执行+保险’司法救助新机制。”莆田市中院办公室主任林萌记者介绍,该机制由政府拨付专项执行救助保险金,以法院作为投保人投入保险机构,由保险公司对申请执行救助的当事人进行真实性调查,再经法院审核后,由保险公司发放救助款,受益人为生活困难的申请执行人。

  莆田中院不断强化司法救助工作,主动引导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持续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同时,建立救助案件专门台账,继续加大救助案件的执行力度,充分采用现场调查、悬赏执行等措施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强化拘留、据传等强制措施运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19年6月4日,占某逆向驾驶电动车与由林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相撞,造成林某受伤和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9年7月2日,经交警部门认定,占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林某受伤后即被人送至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该事故造成其右腿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林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经涵江法院判决,占某应赔偿林某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6余万元。2020年8月12日,林某向涵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占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无法履行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林某除支付前期医疗费外还需要支付后续治疗费,且无固定收入,还要赡养老迈的父母,家庭生活十分困难。为此,莆田两级法院开展联动救助,为其申请执行保险司法救助金5万元。

  “司法救助工作是一项‘民心工程’,我们要持续加大司法救助力度,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莆田中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陈志权如是说。

  2018年至今,莆田全市两级法院先后共为665名困难当事人发放司法救助金1508.07万元,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缓解当事人的家庭困难。


原文链接:http://f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4/id/597988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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