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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丨这波操作真赞!

发布时间:2021-04-22 来源: 广西法院网 作者:佚名

  

  为扎实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和队伍教育整顿,全区各地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从身边小事做起,以多种形式推出为民利民惠民便民的实招,切实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让人民群众时刻感受到公平正义,时刻感受到法律保护,千方百计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初心”赢得人民群众拥护党领导的“民心”。

  兴宁区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2021年4月8日,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当事人来到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将一面“忠于职守,为民服务”的锦旗送到兴宁区法院特邀调解员刘丽平手中,对法院热情调解化解民生纠纷表达感激之情。

  

  2021年1月16日16时59分,覃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沿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辅道左侧机动车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隆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同向行驶,双方行驶至金硕二手车市场前路段,覃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往右变更车道时,车头右前侧部位与隆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车身左侧部位发生碰撞,导致隆某倒地后被碾压受伤,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隆某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责任认定,隆某不负事故责任,覃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双方当事人及货车承保公司北部湾保险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初次到兴宁区法院,就案件如何赔偿问题进行咨询。调解员将所需材料一一列明,并协助死者家属在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内拟定赔偿方案。

  3月22日至26日,调解员多次电话联系死者家属,指导其收集家庭成员户籍证明。3月30日,事故双方及货车承保公司北部湾保险公司再次来到兴宁区法院正式进行调解。最终各方达成调解协议,北部湾保险公司向死者家属赔偿833609.75元,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赔偿款支付给死者家属。

  青秀区法院仙葫法庭成功调解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2021年4月9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仙葫法庭成功调解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2010年12月,吴某因购房需要,向某银行申请按揭贷款39.5万元,贷款期限30年。贷款发放后,吴某一直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但从2020年9月开始,吴某连续多次出现逾期,银行遂将吴某告至法院,要求提前收回全部贷款,并主张就抵押房产优先受偿。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案件主办人关熠法官通过仔细阅卷,发现涉案的房屋按揭贷款期限较长,吴某已经履行了近10年的按期还款义务,如解除贷款合同将对吴某的生活造成重大影响。关熠法官遂主动联系吴某,问清楚违约的缘由。吴某表示,其系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经济上出现困难才逾期,而非恶意违约。关熠法官在向其释法说理后,吴某表示愿意清偿拖欠的逾期本息。

  

  吴某在一个多月后筹集资金,清偿了拖欠的逾期本息。关熠法官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来到法院进行协商。考虑到吴某虽然出现贷款逾期,但在诉讼后积极清偿欠款,主动弥补违约过错,为妥善化解纠纷,关熠法官耐心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银行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至此,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柳南法院优先偿付职工社保 维护破产企业职工利益

  2021年4月8日,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向41名破产企业职工先行发放被拖欠的社保金共计6万余元,保障了职工合法权益。

  杨某等41人原系柳州市某企业的职工,1996年至1999年期间,该企业因效益问题拖欠了杨某等人共计6万余元的社保金,企业改制后也未进行补缴,杨某等人随后提起仲裁要求偿付。但因资金困难,该企业在仲裁生效后始终未能履行偿付义务。

  

  2020年12月,柳南法院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与杨某等人存在的这笔社保债权关系明确,依法应优先于普通债权进行分配。考虑到职工中最年长的已年逾七旬,部分家庭生活情况也较为困难,这笔社保债权的兑现如果依照正常破产程序还需经历较长的过程。柳南法院破产审判团队打破固有思维,在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基础上,从该企业某项债权财产中提前分配部分用于偿付拖欠的社保费用,最大化缩短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在破产程序中的清偿周期,保障了职工的债权得到提前兑现。

  覃塘区法院强制腾空 维护买受人合法权益

  近日,位于覃塘街道的一栋房屋被法院依法查封和公开拍卖后,被执行人家属拒绝搬离,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实行强制腾空,将该房屋交付给买受人,坚决维护买受人合法权益。

  “喂,是法院吗?那个原业主又带人来闹了,你们能过来帮忙处置一下吗?”原来是被执行人江某因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且被执行人江某涉及多个执行案件,覃塘区法院依法拍卖其名下位于贵港市覃塘区覃塘街道的房地产一宗。经淘宝网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由买受人韦某竞得,并于2021年3月12日交付给买受人使用。被执行人的妻子戴某不服法院拍卖,阻扰买受人正常使用该房地产,买受人只好求助于法院。

  

  在执行现场,被执行人的妻子戴某及其儿子江某周态度强硬,拒绝配合执行。主办法官再次对戴某和江某周进行普法教育,耐心劝说,言明利害关系以及需承担的法律后果。两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之后没有再进行阻扰。事后,买受人向法院致谢:“感谢法院帮我们解决了难题。”

  玉州区法院成功执结三起执行案件

  2021年4月10日,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三起执行案件,依法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钟某等5人与被告钟某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经一审二审,法院判决被告钟某光清理位于玉州区茂林镇陂耀社区责任田的地上农作物并返还该责任田给原告钟某5人,但被告钟某光未在法定期限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于是钟某等5人向玉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主办法官多次与被执行人联系,并且上门做思想工作,被执行人始终不履行法律义务,玉州区法院决定强制执行。

  

  2021年4月10日,执行干警到达执行现场。执行人员和社区干部再次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被执行人愿意归还涉案责任田给申请执行人,但不愿意清理地上农作物和移除其他物品。执行人员决定强制执行,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奋战,完成了清除农作物和移除石渣等工作,将涉案责任田移交申请执行人。

  上林法院跨省执行顺利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1年4月8日,上林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跨省执行,在广西和广东两地奔袭,经多番波折,最终顺利促成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执行和解。

  

  黄某某等4人与江西某汽运有限公司在2018年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法院一审、二审审理,2019年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江西某汽运有限公司赔偿黄某某一方相关的经济损失。

  案件生效后,江西某汽运公司没有在履行期限内赔付黄某某一方的损失。2020年,黄某某一方遂向上林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江西某汽运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主动联系了该院干警,告知其愿意主动履行了7.5万元赔偿款,并希望法院能够从中调解。法官联系上黄某某等四人,其他三人均表示愿意达成和解协议,而黄某某因人在广东多年,在电话进行沟通比较困难,且她年事已高,表示无法独自乘坐车辆从广东返回。

  4月8日,执行干警长途奔袭700多公里,远赴广东省佛山市,终于与黄某某见到了面。经过执行干警耐心细致的说明,黄某某也表示同意达成和解协议。


原文链接:http://gx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4/id/597870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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