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涉恶集团首要分子迟国君执行死刑。
迟国君案由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该院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迟国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十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十万元。宣判后,迟国君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审对被告人迟国君的判决。该案是广西首例被判死刑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迟国君纠集多人,长期实施故意伤害、组织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情节严重;为控制卖淫人员而肆意殴打致人死亡,犯罪性质恶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后果严重,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社会危害性大,且曾因强奸罪被判刑,主观恶性深,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迟国君的刑事判决。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依法安排迟国君会见了近亲属,充分保障了被执行罪犯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