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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会网】高院公布2020年审理的10大知识产权案件

发布时间:2021-04-22 来源: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4月21日,省高级法院公布了2020年山东法院审理的10大知识产权案件。

  “腾讯”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原告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被告为深圳市小飞鱼移动科技有限公司等。腾讯公司系“”“”商标权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电话机等。小飞鱼公司在其销售的无线耳机商品上突出使用“”“”标识,在商品上标注腾讯公司企业名称以及在宣传中使用“腾讯”字样。腾讯公司认为小飞鱼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小飞鱼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200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飞鱼公司在无线耳机商品上、广告宣传中突出标注“”标识、使用“腾讯Qbuds无线耳机”字样的行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构成商标侵权。小飞鱼公司在被诉侵权商品的包装上标注版权商为腾讯公司、在商品宣传中大量使用含有“腾讯”字样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攀附知名企业商誉的主观意图,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关于赔偿数额,虽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小飞鱼公司具体的侵权获利,但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以及小飞鱼公司的自认,可以印证小飞鱼公司侵权情节严重,侵权获利已经超过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且小飞鱼公司拒不提交完整财务账簿,故全额支持了腾讯公司的诉讼请求。

  “GXG”商标侵权案。原告为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被告为张闽霞。中哲公司系“GXG”商标权人,该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中哲公司认为张闽霞在其淘宝店铺销售的皮带上使用“GXG”标识的行为侵害了其商标权,请求法院判令张闽霞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经查,张闽霞淘宝店铺显示了被诉侵权商品的促销价格、评价次数和捐献次数,支付页面上显示“成交后卖家将捐赠0.02元给公益宝贝计划”。法院经审理认为,张闽霞未经中哲公司许可,擅自在其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涉案商标,构成商标侵权。张闽霞虽主张销售量、评价数和捐赠数均为虚假,但并未提出相反证据,法院将被诉侵权商品的捐赠数认定为最低销售量,并根据张闽霞主张的进货价以及淘宝促销价计算被诉侵权单个商品利润。据此,法院确定被诉侵权商品获利至少在30万元以上,再考虑到中哲公司为本案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法院判决张闽霞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5万元。

  “古贝春”商标侵权案。原告为古贝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为黄长春。古贝春公司的“古贝春”商标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黄长春等人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被生效刑事判决书认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古贝春公司认为黄长春灌装带有“古贝春”标识的白酒侵害了其商标权,请求赔偿经济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黄长春侵害了古贝春公司的商标权。黄长春等三人明知“古贝春”商标为驰名商标,仍实施侵权行为,存在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恶意,且数量巨大,情节严重,应按照非法获利119500元的三倍确定赔偿数额358500元。考虑到黄长春等三人共同侵权,其余二人已经作出了赔偿,古贝春公司仅起诉了黄长春,故判决黄长春赔偿经济损失119500元。

  同同时公布的还有:“气体透过率测试仪”技术秘密侵权案,“IT之家”商业诋毁案,“康庄”不正当竞争案,“海宁皮革城”不正当竞争案,“启动子”发明专利侵权案,博远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王某某侵犯著作权罪案。(《山东工人报》记者 王宝珠)


原文链接:http://www.sdcourt.gov.cn/nwglpt/_2343835/_2532828/7020224/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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