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4月19日,天长法院通过追加被执行人浙江某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共同承担公司债务,执结两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0年8月,天长市某线缆厂(下称线缆厂)与商贸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一份,合同价款3600元,约定款到发货。线缆厂如约打入货款到商贸公司指定账户,却迟迟未收到货,多次联系无果,诉至法院,得到判决支持。判决生效后,商贸公司一直未履行法律义务,线缆厂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穷尽调查措施,发现商贸公司为“空壳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官查询工商登记信息,发现商贸公司系一人有限公司,公司股东只有法定代表人李某,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追加李某为被执行人,送达了裁定书。
追加执行裁定生效后,执法法官将李某列为被执行人,查询名下财产,发现有财产,当即予以冻结。李某看到账户被冻,主动联系执行法官,表示愿意还款,请求解冻。执行法官通过搜索案管系统,发现商贸公司作为被执行人,还有一件案件未结,遂通知关联案件承办人准备相关法律文书。当天,李某一次性给付执行款11920元,两案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