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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法院一审宣判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发布时间:2021-04-26 来源: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霍山县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4万元,另有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年零五个月至一年零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还有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零八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李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注册成立霍山某公司,租赁营业场所,组织杨某等被告人,通过发放宣传单、答谢宴等方式向社会进行公开宣传,以项目投资入伙为名,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给付收益,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所有资金均由投资人通过POS机刷卡、“某贷”APP充值的方式支付到某某财富投资管理(常州)有限公司账户。截止2019年5月,该公司共计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亿余元,返还投资1.2亿余元,支付收益49.9万余元,仍有3031万余元本金未能返还投资人。杨某等人按照总公司的薪酬规定获取了一定比例的工资及提成,共计280余万元。

  另查明,2018年8月,杨某伙同三人(均另案处理)注册成立霍山某风公司,租赁营业场所,组织被告人钱某某、刘某某、余某某等人为团队主管、小组长,韩某某、徐某某等人为业务员,通过发放宣传单、开业典礼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以项目投资入伙为名,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给付收益,变相吸收公众资金。截止2019年3月,共吸收投资人资金704万元,均未向投资者返还本金。杨某等6人按照上海某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薪酬规定获取了一定比例的工资及提成,共计13.8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等13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中杨某、钱某某、刘某某、余某某等12人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原文链接:http://ah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4/id/599134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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