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连江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案。
2001年9月、10月期间,被告人郑某德伙同郑某立等人在连江县头镇等地,组织介绍李某德、林某晶、林某平、陈某光等16人由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大佳何镇乘船偷渡前往韩国。途中,为逃避韩国警方检查,将偷渡人员赶入水仓和渔具仓内藏匿,导致关在渔具仓内的陈某光因缺氧窒息死亡。案发后,偷渡生存人员李某德、林某晶、林某平、黄某亮等人被遣返回国并接受处罚。2020年9月,潜逃在外19年的郑某德在重庆被警方抓获。
连江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郑某德违反国家出入境管理规定、伙同他人组织介绍16名人员偷越国境,造成一名被组织人员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根据被告人郑某德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郑某德有期徒刑六年,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