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对欧阳某林等6名被告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欧阳某林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3000元。其余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五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对6名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被告人欧阳某林在营运出租车时认识台湾籍男子龙某(身份不详,在逃),并得知提供给龙某每套“银行四件套”(即银行卡、银行U盾、电话卡、身份证复印件)用于网络赌博可获2000元报酬。被告人欧阳某林见有利可图,便以本人名义办理了“银行四件套”提供给龙某,此外他还先后发展多人为下线。欧阳某林以每套每月1000至2000元的价格收购下线提供的“银行四件套”,下线支付数额不等的报酬给供卡人,各被告人从中赚取差价牟利。期间,被告人欧阳某林还先后雇请被告人邹某龙、欧阳某华帮其收发、核对、统计“银行四件套”,并每月支付工资3000元,每收发、核对成功的一套“银行四件套”还另给付50元或100元的提成。2018年9月至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欧阳某林共收购“银行四件套”1834套,获利120万元。
同时,被告人邹某龙、欧阳某平、欧阳某宝、郑某军在明知被告人欧阳某林收购“银行四件套”有可能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分别从他人手中收购“银行四件套”54套、22套、106套、19套,分别获利30万元、8万元、5万元、7万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欧阳某林等6人还以本人的名义办理并提供给龙某“银行四件套”,经公安机关查实,欧阳某林等6人的银行卡均被用于网络诈骗犯罪活动。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林、邹某龙、欧阳某华、欧阳某宝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被告人欧阳某平、郑某军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告人欧阳某林、邹某龙、欧阳某华、欧阳某平、欧阳某宝、郑某军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欧阳某林、邹某龙、欧阳某华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共同犯罪,被告人欧阳某林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邹某龙、欧阳某华起次要作用,属从犯。综合6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悔罪态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