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4月21日,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扰乱法庭秩序的被告罗某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
该院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时,被告罗某某无视法庭纪律,违反法庭规则,在开庭审理中恐吓原告、锤击桌子,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经法官制止仍未停止,致使庭审无法进行。
法官被迫休庭后,对罗某某进行了严肃批评教育,并报院长批准,对其作出1000元罚款决定。经批评教育,被告罗某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自己一时的冲到感到后悔莫及,并当场缴纳了罚款。
法官提醒: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判各类案件的专门场所,庭审活动开始前,书记员已经宣读法庭纪律,双方当事人、旁听人员和其他人员应当遵守法庭纪律。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