憨态可掬的大熊猫、腾空跳跃的金丝猴、行走在峭壁的林麝、濒临灭绝的红豆杉……随着镜头的转换,甘肃省境内白龙江流域的珍稀动植物被一一呈现在宣传视频的每一帧画面里。近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实施为契机,开展“法护长江生态·甘肃在行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调研及融媒体宣传报道活动。
白龙江流域是甘肃省内唯一属于长江流域并拥有亚热带气候的地区。这片绿色海洋中蕴藏着丰富的生态资源,是长江上游重要的水源涵养地和甘肃南部的重要生态屏障。
陇南市文县范坝春景
“要把生态环境保护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甘肃高院全体干警始终牢记习近平总书记的叮嘱,把“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生态文明水平”作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的定盘星和指南针,加强和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努力为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提供甘肃法院的解决方案。
据统计,2020年,甘肃省三级法院共审结环境资源类案件5564件,灵活运用补种复绿、易科执行、第三方治理等方式修复生态,复绿补绿面积达6811亩。
“甘肃模式”
“面”和“线”在这里落地
改革完善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是环境资源司法改革和工作机制专门化的重要内容。甘肃高院先后改革完善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是环境资源司法改革和工作机制专门化的重要内容。甘肃高院先后出台《关于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实施意见(试行)》《关于全省林区法院案件管辖实施意见(试行)》《甘肃省环境资源案件受案范围暂行规定》等规定,形成了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甘肃模式”。 该模式致力于打造“点、线、面”相结合的环境资源保护专门化审判机构,即以甘肃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为“点”,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及所辖林区基层法院为“线”,各市州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专门合议庭为“面” 的审判模式。
身处白龙江流域的重点地区,甘肃省陇南市两级法院和白龙江林区法院的辖区被赋予了更多的司法使命,那里传颂着众多司法护佑山水的故事。
白龙江林区作为我国九大林区之一,生态保护意义重大。2017年10月20日,白龙江林区法院正式揭牌。白龙江林区法院是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下辖的5个基层法院之一,位于青藏高原东部边缘与岷山山脉白龙江和洮河两大河流上游,海拔3000多米,属于长江上游白龙江流域源头地区。
陇南市文县法院碧口法庭干警进村入户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
白龙江林区法院辖区地域广阔、山高林密,藏族人口占80%。早年间,当地群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普遍不足。为此,白龙江林区法院在辖区每个林场设立巡回审判点,开展巡回审判、送法下乡等活动。如今,辖区内百姓的环境保护意识已明显提升。
白龙江林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杨华晖回忆说,在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初期,白龙江林区法院审理的案件70%以上属于涉林木类,且多数罪犯是当地农民或牧民。对于没有能力缴纳罚金或未能全部缴纳罚金的罪犯,白龙江林区法院通过变通执行方式,进行易科执行。“林场提供树苗、林地和技术支持,被执行人用劳务来折抵罚金,从‘砍树人’变成‘种树人’。”在杨华晖看来,这种“补植复绿”的方式既能修复遭受破坏的林地,也让违法的罪犯承担了相应的责任。
2020年9月24日,白龙江林区法院审理的首例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当庭宣判。当年5月14日,被告人陶某在前往甘肃省文县中寨镇大海村偏沟挖草药途中,从白水江生态建设局林场内挖取3株红豆杉,随后被白水江分局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陶某采挖的3株红豆杉属于国家Ⅰ级重点保护植物。
考虑到被告人所在地交通不便及疫情防控等因素,白龙江林区法院通过“云上法庭”审结该案。经法庭审理,陶某因涉嫌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按照白龙江林业管理局生态监测和林业调查规划院白水江调查队设计的恢复方案进行原地补种云杉,若不能自行原地补种树木的,则应承担1587元的树木补种费用。
陇南市康县法院在有关自然保护区、景区及餐饮场所设置环保宣传牌,开展宣传和法律咨询,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生态环境属于典型的公共资源,红豆杉作为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生态系统平衡和保护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作用。”杨华晖表示,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一并追究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既增加了违法犯罪成本,又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作为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甘肃模式”中的“面”,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所辖武都区人民法院设立了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合议庭,集中管辖辖区内由基层法院管辖的涉环境资源类一审刑事、行政、民事和公益诉讼案件。2020年,武都法院共审理环境资源案件22件,判处被告人赔偿国家损失17.6万元,判处罚金10.3万元,支付修复费用1.06万元,没收非法所得67.9万元。
与此同时,陇南市两级法院和白龙江林区法院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落实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要求,努力构建和完善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进一步扩大“面”的广度和深度,延伸“线”的司法服务职能,精准保障长江流域甘肃段的生态环境建设。
专门法庭
司法触角在山水间延伸
陇南市肩负着长江上游生态安全屏障和西秦岭生态保护的重要使命。同时,陇南市康县阳坝镇与花桥村亦是甘肃省内著名的4A级旅游景区。然而,近年来旅游业的迅速发展,也给当地生态环境保护和涉旅游纠纷化解带来了新课题、新挑战。
2020年12月,陇南中院在康县望关人民法庭和阳坝人民法庭分别设立环境资源法庭和环保旅游法庭;在文县碧口人民法庭设立大熊猫国家公园陇南片区法庭和环保旅游法庭;在武都区洛塘人民法庭设立裕河省级自然保护区片区法庭。
法院干警深入陇南市武都区裕河省级自然保护区开展野生动物保护调研宣传
“片区法庭和环保旅游法庭的设立,相当于把生态环境保护的审判庭和旅游法庭建在了保护区里、搬到了景区内,为生态环境保护和旅游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加及时、便捷、精准的司法服务,增强了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实效性和针对性。”陇南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彦平说,这也是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重要举措。
此外,陇南市两级法院还立足司法职能,坚持系统治理,主动融入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合力,携手共护长江上游绿水青山。
2021年3月17日,在陇南市武都区的偏僻地段,武都法院联合陇南市森林公安局、武都区人民检察院对收缴的涉案物品进行销毁。“现在销毁物品的数量已经大大减少,2018年时的数量很多。”陇南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副局长汪虎说,此次集中销毁的是近两年法院判决后返还的待销毁涉案物品和陇南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昆仑”“春雷”等专项行动所收缴的物品。其中,枪支38支,兽夹、粘网等捕猎工具161件,黑火药11袋,火药包16个,象牙制品5件,红腹锦鸡死体5只,麝香1个。
跨省协作
开启司法联动新篇章
甘肃省陇南市、四川省广元市、陕西省汉中市与宝鸡市共处秦岭南麓、嘉陵江上游。该区域生态是秦岭生态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2020年6月,陇南中院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启动川陕甘秦岭南麓嘉陵江上游生态屏障司法保护协作工作,并签署了《川陕甘秦岭南麓嘉陵江上游区域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 以下简称《框架协议》),共同打造“区域生态司法协作、全流域协同治理”新格局,形成司法资源同享、突出问题同治、协调机制同立、工作举措同商的生态环境审判新模式。
同年9月18日至20日,依托《框架协议》,四川省广元市两级法院,陕西省宝鸡市两级法院、汉中市两级法院,甘肃省陇南市两级法院商定:三省四地法院及辖区19个基层法院集中开展为期3天的长江“十年禁渔”法治宣传活动。本次活动是《框架协议》签订以来的第一次联合宣传活动。随后,三省四地法院通过开展集审判、协作、宣传等于一体的系列活动,多层次、全方位织牢长江“十年禁渔”司法防护网,推动形成全民自觉参与的“长江流域-嘉陵江上游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大格局。
跨区域的司法保护经验丰富和发展了环境资源审判协作的司法实践,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各省高院的充分肯定。202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也提及了川陕甘环境资源保护协作机制。
“立足陇南地域优势,加强与川陕毗邻法院的沟通协作,落实好《框架协议》有关要求,未来,陇南法院将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努力推动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再上新台阶,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和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贡献法院力量。”张彦平表示。
以司法之力守护绿水青山是全体人民福祉所系,更是伟大时代赋予人民法院的历史使命。在陇原大地上,数不清的人民法庭、法官联系点、巡回审判车,以及奔波在草原上、林区间的甘肃法院人,如同散落的点点星火,默默地发光发热,守护着这条穿越历史的大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