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一天周某被一辆“飞奔”的自行车撞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而骑自行车的是一个16岁的孩子尤某。飞来横祸不止夺走了周某的生命,更给了周某的家庭沉重打击,留下肢体三级残疾的父亲周某甲、身患多病的母亲刘某和只有7岁的儿子周某乙。
2014年6月,周某家属将尤某及其母亲胡某起诉至南川法院,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尤某、胡某赔偿638932.37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执行干警多方查询,尤某、胡某至今无可供执行财产,案款暂时无法执行到位。周某甲、刘某是脱贫攻坚时期建卡贫困户,二人年龄逐年增大,患病加重,且均没有固定经济来源。周某乙在校读书,学杂费花销很大。三人遂向南川法院提交司法救助申请。
南川法院根据申请人具体情况,结合当地生活水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法发〔2016〕16号)等相关规定,决定给予司法救助申请人周某甲、刘某、周某乙司法救助金98000元。
2021年以来,南川法院行政庭共受理司法救助案件7件,经合议庭法官依法审查,认真核实,仔细了解申请人家庭真实情况,已对7件案件申请人均予以救助,救助金额共计453000元,其中最高两笔分别为108000元、98000元,救助金额已陆续发至申请人账户。南川法院通过司法救助案件办理,加大对困难当事人的救助力度,将救助资金向弱势群体倾斜,切实发挥司法救助对困难当事人生活的帮扶作用,既救急也济困,增强当事人对司法的信任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