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2020年5月22日下午,张某像往常一样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行驶在回家的路上,行至李陵山路约一公里处撞上了施工路面堆积的泥土堆(为某园林公司施工所用),李某连人带车摔在路上,车损人伤。经肥西县交警大队认定,张某和某园林公司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几经协商,赔偿无果,张某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要求某园林公司赔偿医药费等各项费用总计186491.24元。
接收案件后,承办法官仔细阅卷后主动联系原被告深入了解案情,发现双方对于案件争议较大。被告表示,原告明知道该路正在施工,无法正常通行的情况下仍驾车进入导致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本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对其损失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却表示路是通畅的,有路灯,自己也不是第一次路过该条路段,走过好几次了,且交口处无大铁门、无保安、门口未设置禁止非工程人员进入的标牌,施工方对自己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为最大限度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将事故造成的直接及间接损失最小化,承办法官分别对原被告进行释法明理、分析利弊。原告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且疏于观察,未能确保安全,是造成此起事故的原因之一。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园林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且未迅速清除道路上的堆积泥土,对造成此起事故负同等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侵权,应当给予张某相应赔偿。
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和析法说理,原被告双方从一开始的各执一词,争锋相对,逐渐转变为对事故的责任划分不持异议,并就损失赔偿达成调解协议。最终,被告某园林公司同意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3万元,已于近日一次性付清,案件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