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被告人陈某及其经营的公司分处刑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今年80岁,早年学习中医,毕业后曾在某中医研究所工作,晚年设立某公司生产中医保健品。2018年初,陈某在明知格列本脲禁止加入保健品的情况下,仍从药店购置格列本脲片,加入固体营养粉中并销售。
病人在服用后,出现了低血糖、血压升高、皮肤瘙痒、胸闷等症状,于是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公安机关联合执法抓获了陈某,并查获生产产品和设备。经鉴定,抽样检测的已售营养粉均检出格列本脲,现场查扣的部分营养粉也含有格列本脲。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及其经营的公司明知格列本脲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然掺入其生产、销售的保健食品中,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销售金额达69万余元,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本案系单位犯罪。陈某在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因销售出去的固体营养粉并未大范围流转,故对陈某减轻处罚。
据此,海沧区法院判决被告单位某公司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罚金40万元;被告人陈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扣押在案的6605瓶格列本脲、含有格列本脲的产品、原料予以销毁,扣押的V形混合机、电子秤依法予以没收;责令被告单位某公司、被告人陈某退赔被害单位卓某公司60万元、被害单位博某公司7万元、被害人郑某7800元;禁止被告人陈某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