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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专门法庭,组建专业团队,建立稳定队伍——湖北法院推进环资审判专门化

发布时间:2021-04-29 来源: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生态环境保护法庭挂牌。

  近日,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市法院统一启动“环资审判”绿色图章,来标记环境资源案卷,凸显十堰“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特色。

  环境资源案件审判专门机构,是做好环资审判工作的组织保障。此前,经省委编办批复,全省10个基层法院相关内设机构加挂“生态环境保护法庭”牌匾,承担环境资源案件审理职责,进一步加强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建设。

  湖北地处“长江之腰”,保护好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为长江经济带高质量、绿色发展保驾护航,湖北法院义不容辞。记者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获悉,全省各级法院正以《长江保护法》正式施行为契机,为守护好长江母亲河、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贡献湖北司法力量。

  环境资源专门化审判体系日臻完善

  今年3月,丹江口市人民法院生态环境保护法庭,汉江集团、丹江口市凉水河镇白龙泉村等司法保护基地举行集中揭牌仪式。

  省法院此前下发的《关于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专门化建设的通知》要求:全省设立有专门环境资源审判庭的法院,实行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审理模式,即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刑事三种性质的案件统一由环境资源审判庭审理;没有设立环资庭的中院要专门指定一个审判庭或审判团队负责辖区内的环资案件;辖区内有生态保护重点区域的基层法院,要专门指定一个审判庭或审判团队负责辖区内环资案件的审理工作。

  近年来,在省法院及武汉海事法院、武汉中院、宜昌中院、汉江中院、十堰中院设立专门环境资源审判庭的基础上,湖北法院围绕重点流域、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环资审判专门机构向基层延伸,并促成此次10个基层法院获批加挂生态环境保护法庭牌匾。同时,省法院指导未设立专门机构的中基层法院建立稳定的审判队伍,确保环资审判工作有分管领导、有专门团队、有联络人员,从而形成全省法院“1+5+10+N”环资审判组织体系。

  早在2017年,省法院就出台了《关于环境资源审判模式与管辖设置方案的意见(试行)》,对我省环资案件集中管辖制度进行调整。为充分发挥武汉海事法院的区位优势和审判优势,湖北省内长江干线及支线水域水污染损害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武汉海事法院集中管辖;其他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武汉、宜昌、十堰、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实行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

  2019年,省法院组建湖北法院环境资源及公益诉讼审判咨询专家库,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长江水利委员会、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等环境科学、环境法律方面专家助力湖北环资审判。目前,三级法院环境资源专门化审判体系已初步建成并日臻完善。

  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形成长江生态保护合力

  为凝聚长江大保护行政执法与司法合力,今年4月,省法院联合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航运公安局、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海事局等长江流域管理机构,以及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出台《关于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 构建长江流域(湖北段)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司法协调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

  《意见》提出,各相关单位应准确把握长江流域以水为核心的生态特征,聚焦水环境、水资源、水生态、河湖岸线、重点库区、河湖水域、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地等八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任务,加强对查处非法排污、非法采砂、非法捕捞、非法码头建设等破坏长江流域(湖北段)生态环境行为的协调联动,及时、全面、充分履行法定职责,服务保障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

  《意见》要求,各相关单位建立信息共享,积极推进智慧执法、智慧司法体系建设,探索流域行政执法、司法信息系统对接;各成员单位因查处涉长江保护违法行为或者办理相关案件需要,到相关部门调取和查询相关证据时,相关部门应依法依规予以积极支持、配合;对涉长江保护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各成员单位应及时通报案情和案件处理进展,共同研究应对处置办法,加强行政机关之间以及行政执法与司法对接,提升工作质效;人民法院受理涉长江保护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应当依法告知对被告行为负有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为引领长江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省法院先后制定《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服务和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实施办法》两份规范性文件,作为加强长江大保护的司法行动指南。

  涉长江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数居全国前列

  《长江保护法》正式施行前夕,省法院召开了“实施长江保护法座谈会”。座谈会披露,近年来,我省涉长江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数量稳居全国前列。

  2018年至2020年,全省法院共审理涉长江一审刑事案件4648件,审理涉长江一审民事案件7662件,审理涉长江一审行政案件3241件。各地法院依法打击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为长江流域“十年禁渔”保驾护航。如在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等8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中,被告人在长江枝江禁渔水域多次非法捕捞水产品2600多千克,破坏了长江生态环境,全部被判处刑罚,并判令在电捕鱼水域增殖放流成鱼3998千克、幼鱼1747835尾,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长江流域水生态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截至2020年12月,全省法院共受理检察机关及社会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820件,其中民事公益诉讼53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476件、行政公益诉讼291件。

  省法院副院长周佳念介绍,近年来,我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增长迅速,2018年至2020年度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受理案件数分别为105件、148件、174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数量占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数量的90%以上。

  省法院主要负责人多次强调,全省法院要增强政治意识,扛起长江大保护的司法责任;要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用最严尺度、最高标准、最优程序推进长江司法保护工作;要积极回应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中的司法诉求,运用改革思维和改革方法,妥善解决涉长江经济带发展、长江流域生态保护等领域审判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原文链接:http://hubeig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4/id/600883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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