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绥宁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杨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一案,绥宁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乐担任审判长主审此案,绥宁检察院检察长杨尊永出庭支持公诉。
开庭前,张乐院长仔细查阅案卷资料熟悉案情,与审判团队认真研究案情,撰写庭审提纲,积极为开庭做好了准备工作。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有序进行。
检察机关指控,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被告人杨某在担任绥宁县思源实验学校代理出纳,以及兼任绥宁县长铺子乡爱心助学促进会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思源学校公款1030105元,爱心促进会公款564000元,共计1594105元用于网络赌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挪用公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杨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该案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责令被告人杨某退赔各被害单位被挪用的款项。
近年来绥宁法院积极推行院领导带头办理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案情疑难复杂案件的办案制度。通过院庭长带头办案,充分调动了其他法官的积极性,奋力推进绥宁法院各项工作走在全省同类法院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