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2021年4月23日,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颜某、陈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被告人颜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陈某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两被告人被限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购买价值人民币2610元的鱼苗在湘江渌口区水域投放(鲢、鳙鱼苗各50%,规格为10cm/尾) 。该案采取七人合议庭进行审理,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邓国平担任该案审判长。据悉,此案为2018年以来区法院审结的第22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9日22时许,被告人颜某、陈某明知在湘江禁渔期内,在湘江渌口区南洲镇江边村水域沿江段使用“背包式”电鱼设备进行捕鱼,被执法部门当场查获,现场扣押电鱼工具并查获白皮嫩、银鲴鱼、鳜鱼等共计5.42kg。经株洲市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站(株洲市水产研究所)对两被告此次电击捕鱼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失及修复费用进行评估,渔业资源损失及恢复费用总计人民币2610元,需增殖放流2610元鱼苗到湘江进行生态修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颜某、陈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律法规,在湘江水域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两被告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影响湘江生物休养繁殖,给湘江渔业资源造成一定的损害,其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在诉讼过程中,颜某、陈某主动缴纳了履行保证金,用于修复被其破坏的湘江生态环境。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渌口区法院将进一步积极发挥司法审判职能,加强对环境资源的司法保护,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