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北京金融法院受理首例证券行政处罚案件。原告杨某某对被告中国证监会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市场禁入决定均不服,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1月2日,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时任梅花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花生物)董事会秘书杨某某及时任梅花生物董事长孟某某共同实施了操纵“梅花生物”股价的违法行为,没收孟某某、杨某某违法所得5600万余元,并处以1.6亿余元罚款,罚没金额超过2亿元,其中涉及杨某某的罚没金额为1亿余元。同时,中国证监会对杨某某采取三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杨某某对行政处罚决定及市场禁入决定均不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及市场禁入决定。杨某某仍不服,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市场禁入决定及被诉复议决定。
本案涉及的梅花生物系世界最大味精生产企业之一,是国内最大的氨基酸生产企业。中国证监会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受到社会关注。本案立案后,北京金融法院已在第一时间向中国证监会发出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并严格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推进审判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北京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对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以及其他国务院组成部门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因履行金融监管职责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第一审涉金融行政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北京金融法院将切实依法履行对涉金融行政案件的审判职能,努力为国家金融管理中心建设提供优质服务和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