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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三中院通报涉新业态用工劳动争议情况

发布时间:2021-05-08 来源: 北京法院网 作者:佚名

  

  4月28日,北京三中院召开涉新业态用工劳动争议审判观察新闻通报会,梳理、总结了审判经验,对纠纷化解提出具体建议,并通报了典型案例,向广大劳动者和用工企业提供了一份新业态用工模式下的法律风险防范实用指南。

  “互联网+”作为一种全新的经济形态,通过互联网实现对社会生产要素的全新配置、优化及共享,在改变传统经济产业结构、推动产业升级、扩大就业市场、助力疫情防控的同时,也给劳动用工及管理带来了深刻变革,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北京三中院在审判实践中发现新业态用工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特别是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催生“云经济”热潮,加之互联网经济自身迅速发展,因新业态用工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在短期内呈爆发式增长态势。相关劳动争议案件主要集中在网约车、快递物流、外卖送餐、网络直播、家政服务、互联网金融等多个行业,上述行业大多为服务行业,与居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用工企业与从业人员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往往成为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和审理难点,从业人员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数量最多,占比一半以上。同时,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劳动基准保障和安全保障问题较为突出:用工平台或企业直接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通过劳务派遣方式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不足一半;用工平台或公司通过与从业人员签订合作协议、承包协议、服务协议等排除劳动关系的案件超过三分之一;用工企业为从业人员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不足十分之一。

  与传统劳动争议案件相比,新业态用工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具有以下五大显著特点:一是宏观调控政策影响突出,纠纷分布行业特征明显,“抱团取暖”的群体诉讼较为常见;二是案件争议焦点相对集中,主体之间法律关系复杂多样,法律关系性质亟需厘清;三是任务分配方式、薪酬制度、管理规范等用工模式更具灵活性,传统劳动争议面临新课题;四是企业用工规范性有待提升,从业人员基本权利保障需加强,用工主体的责任性质需明确;五是证据电子化趋势明显,证据审查和认定成为审判实践新课题和新挑战。

  “我们必须要充分认识新业态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尊重新业态用工模式的市场规律;统筹处理好促进新业态经济发展和维护新业态从业人员利益两者之间的关系”。通报会上,法官提出针对新业态用工的意见建议:一方面,从业人员应当不断提升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重视合同订立,认真审查合同文本,对于劳动关系、非劳动关系等用工模式,及其对应的劳动基准保障和权利义务关系有明确、清晰的认识,充分知晓从业的法律风险;并要提高证据留存意识,增强风险防控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另一方面,用工企业和平台作为新业态经济主要受益者,应当积极主动承担起社会责任,在努力实现用工规范化、管理精细化的同时,鼓励企业或平台引入商业保险制度,探索建立新业态从业人员的职业伤害保障机制,为新业态从业人员提供基本保障,这既符合双方长远利益,也能为新业态行业深远发展积蓄能量,一举多得。此外,建立健全行业自律监管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企业工会组织的自治、协调、解纷功能。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由政府部门、新业态企业及工会、行业协会、仲裁机构、司法机关、社会团体等多方参与的多元化纠纷解决和协同治理机制,共同推动新业态用工模式有序健康发展。

  在五一国际劳动节即将到来之际,北京三中院通过本次新闻通报会的召开,以期能让社会大众更为客观、全面地了解新业态用工模式中可能产生的劳动争议情形,规范新业态经济中的用工行为,促进新业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构建和谐有序稳定的新业态用工关系,也为推动首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维护首都和谐稳定大局贡献司法保障力量。

  

  

  

  


原文链接:http://bjg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4/id/601120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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