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中受了工伤,但尚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发放第一个月工资,甚至不清楚老板是谁!现在只有劳动关系确立,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焦虑的劳动者于是走进了法院的大门。
2020年4月12日,原告彭某经人介绍到被告重庆某公司承建的德恒商贸产业基地项目处从事木工工作,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5月23日中午,原告在工地上班时摔倒受伤,造成左侧股骨近端及中段粉碎性骨折。被告某公司认为, 原告彭某系劳务公司的工人,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拒绝赔偿彭某受伤造成的损失。经仲裁后原告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原被告于2020年4月12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公司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结合原告急救病历、报警记录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认定原告在德恒商贸产业基地工地做工时摔倒受伤的事实,对于被告重庆某公司辩称其已将劳务发包给其他公司,因其未举示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对此不予采纳。遂判决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法院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实践中,因未签定劳动合同,而又存在企业管理不规范、人员流动性大等因素,建筑工人在工地受伤维权难的情形时有发生。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因此,本案中,原被告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结合病历、报警材料、证人证言等证据,能综合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