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加入法治资讯网!

法治资讯网

网站首页

当前所在:首页 > 案件追踪 > 【法官说法】微信公众号擅用他人图片,赔偿3万元!

【法官说法】微信公众号擅用他人图片,赔偿3万元!

发布时间:2021-05-08 来源: 重庆法院网 作者:佚名

  【案情回顾】刘某系知名插画师,创作了《东方幻月录》、《二十四节气》、《微光世界》和《色谱》等系列美术作品,将《东方幻月录》首次发表于“新浪微博”,将《二十四节气》、《微光世界》和《色谱》首次发表于“站酷网”。之后,刘某发现某公司在该公司注册的微信公众号上发表了一篇标题为《中国城市系列绘卷<东方幻月录>,神仙中国风美哭!》的文章,在该文章中,某公司未经刘某许可,使用上述美术作品并进行广泛传播。刘某认为某公司擅自使用其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其所享有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获得报酬权等著作权,给其造成严重损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说法】美术作品,是以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美术作品的作者在作品完成时自动取得著作权,受法律保护。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除法律明确规定的合理使用及法定许可外,擅自使用他人美术作品,构成侵权。近年来,自媒体蓬勃发展,自媒体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已屡见不鲜。本案,某公司未经图片著作权人刘某的许可,在其公司的微信公众号使用案涉美术作品,侵犯了刘某的著作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法院审理过程中,经法官释法,被告某公司承认侵权,承诺停止使用案涉图片,并向刘某赔偿损失3万元,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另外,法官提醒,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形的,可能构成犯罪,被处有期徒刑和罚金。侵犯知识产权得不偿失,自媒体发稿应严格把关。

  


原文链接:http://cq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4/id/6011865.shtml

法制项目简介 本网招聘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广告服务 投稿服务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法治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法治资讯网 fzzx.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3382908、010-56212745,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