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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会网】省高级法院发布劳动争议8起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1-05-08 来源: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4月29日上午,省高级法院发布了去年审理的劳动争议8起典型案例。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期间应向职工支付工资或生活费案。2008年5月1日,梁某到某体育用品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公司自2008年5月起为梁某缴纳了社会保险费。2020年2月份,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暴发,该公司在春节假期后未复工。自2020年2月份起,梁某未向该公司提供劳动,该公司自2020年2月起未向梁某发放工资。梁某请求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支付2020年2月至6月欠发工资2万元。法院认为,该公司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因此梁某在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17日期间未向该公司提供劳动。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该市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一审法院判决某体育用品公司支付梁某2020年2月至6月17日期间的工资、生活费8781.61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用人单位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不受竞业限制的约束案。王某是某美术培训学校的教师。2019年5月王某从培训学校离职,双方签订离职协议,约定王某离职后2年内不得从事同行业。如违反约定,应支付违约金10万元。王某自2019年9月16日即与他人成立美术培训公司,培训学校认为王某严重违反有关竞业禁止约定,遂将王某诉诸法院,请求其履行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支付违约金10万元并赔偿各项损失10万元。一审认为,培训学校应按照激励方案的要求,履行按月向王某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义务,但并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王某即不再受竞业限制的约束。因此,培训学校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及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主张损失10万元亦未提供证据证实,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培训学校的诉讼请求。

  同时,发布的还有: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案;用人单位被注销时将职工档案遗失,应承担档案保管、移交不当的主体责任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社会保险费以工资形式发放至劳动者个人,不能免除用人单位法定缴费义务案;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间变相降低工资案;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金属于劳动争议范畴案;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由于个人原因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未认定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的,不影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案。(《山东工人报》记者 王宝珠 通讯员马云云)


原文链接:http://www.sdcourt.gov.cn/nwglpt/_2343835/_2532828/7048701/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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