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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海报新闻】女职工孕期被迫调岗降薪 公司被判赔偿2万余元

发布时间:2021-05-08 来源: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4月29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山东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是,某公司在女职工怀孕期间变相降低工资,法院判决公司应支付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2万余元。

  2013年12月起,燕某在某科技公司工作。2019年3月27日,科技公司通知燕某,要求其3月31日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逾期视为不同意续签合同,劳动关系至2019年3月31日终止。3月28日,燕某向科技公司提交解除劳动通知书,称其在2019年1月10日被迫调岗降薪,工资由孕期前的4400元/月降为2640元/月。3月29日,科技公司要求燕某办理离职手续。4月14日,科技公司通知燕某自2019年3月28日无故旷工,现公司要求其上班,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燕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怀孕期间扣发拖欠的工资。仲裁裁决科技公司支付燕某经济补偿金和怀孕期间拖欠的工资,科技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而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因燕某处于孕期,其调整后的岗位工资待遇应与原岗位工资待遇基本相当。根据科技公司提交的工资表,燕某2019年后的工资明显减少,燕某要求支付2019年1月至3月工资差额,应予支持。同时,因科技公司未足额向燕某发放2019年1月至3月工资,致使燕某提出与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科技公司应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一审法院判决科技公司向燕某支付拖欠工资7527.64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713.55元。科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冯媛媛 济南报道)


原文链接:http://www.sdcourt.gov.cn/nwglpt/_2343835/_2532828/7048683/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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