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陈东强发布一起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典型案例。
2013年12月起,燕某在某科技公司工作。2019年3月27日,科技公司通知燕某,要求其3月31日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逾期视为不同意续签合同,劳动关系至2019年3月31日终止。3月28日,燕某向科技公司提交解除劳动通知书,称其在2019年1月10日被迫调岗降薪,工资由孕期前的每月4400元降为每月2640元。
3月29日,科技公司要求燕某办理离职手续。4月14日,科技公司通知燕某自2019年3月28日无故旷工,现公司要求其上班,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燕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怀孕期间扣发拖欠的工资。仲裁裁决科技公司支付燕某经济补偿金和怀孕期间拖欠的工资,科技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而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因燕某处于孕期,其调整后的岗位工资待遇应与原岗位工资待遇基本相当。根据科技公司提交的工资表,燕某2019年后的工资明显减少,燕某要求支付2019年1月至3月工资差额,应予支持。同时,因科技公司未足额向燕某发放2019年1月至3月工资,致使燕某提出与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科技公司应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一审法院判决科技公司向燕某支付拖欠工资7527.64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713.55元。科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刘一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