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4月29日,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某坤等14人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刘某坤、赵某、龙某华、罗某良、敬某至5人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陈某、张某华、段某、夏某4人被判处死缓,其余5名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通过龙某华介绍,刘某坤与陈某达成贩毒意向,由刘某坤负责毒品来源,陈某负责毒品销路,龙某华负责二人信息沟通。尔后,赵某、罗某良等人先后加入到毒品犯罪活动中来,共计走私、贩卖、运输海洛因88420克、甲基苯丙胺22000克,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性大。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坤等人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走私、贩卖、运输,其行为分别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判决宣告后,审判长当庭告知各被告人,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部分被告人家属、各界群众旁听了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