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安化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投保人刘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病史情况,但保险公司在决定承保前应当对投保人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决定是否承保。为此,保险公司被判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018年,刘某在保险公司投保定期防癌疾病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等医疗保险,保险期间被诊断为卵巢癌,进行了卵巢肿瘤减灭术等手术,花费医药费数万元。刘某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称:刘某投保时其均在“投保告知”部分书面询问刘某是否患有或曾经患有高血压、冠心病、甲状腺结节、是否接受超声、CT等检查且结果异常,刘某均选择“否”。但2017年刘某曾在医院住院,经诊断为肺部感染、急性肾炎、高血压病等疾病,刘某故意隐瞒既往病史,保险公司不予理赔并要求解除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同应为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刘某已按合同约定足额交纳了2018、2019 年两期保险费,履行了交纳保险费的义务。刘某投保时未告知其2017年住院及诊断情况,即便刘某未如实告知其住院情况,因保险公司未举证证实刘某申请理赔的卵巢癌与刘某既往的病史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也未证实刘某的病史会显著增加患卵巢癌的概率。故保险公司无权解除合同,刘某的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且没有免赔情形,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该案经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案件已经生效。
法官提示:保险合同多为格式合同,通常会设置“免责条款”,投保人应当重视和了解该条款,保险公司应当对该条款进行明确说明,使投保人清楚免责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