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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女为继承权状告继父 “社区法庭”解纷争

发布时间:2021-05-10 来源: 天津法院网 作者:佚名

  

  

  “现在开庭!”

  随着法槌敲响,4月30日上午9:30,一起继承纠纷案在东丽区无瑕街道办事处会议室准时开庭。这次的“法庭”是一张圆桌,就坐的除了原告代理律师、被告代理律师和被告之外,还有无瑕街道各居委会的相关负责人。在十几双眼睛的注视下,东丽法院华明中心法庭庭长孙兆敏快步走到审判席,庭审开始。

  

  

  

  剪不断,理还乱

  

  原告王某今年34岁,幼时父亲去世,由母亲郑某某抚养长大。2004年,郑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登记结婚,并将户籍迁入赵家。王某并未随母亲一同与继父共同生活,而是继续和姨妈生活在一起。2006年年底,郑某某病故,王某便与继父彻底断了联系。一晃十多年过去了,王某为何忽然将曾经的继父告上法庭?

  原来,王某最近得知,继父所在的村子进行土地整合后,于2007年开始实行村民入股分红制度,其母郑某某生前已享有村民待遇,这些年来的分红却被继父独自领取并占有。“作为亲生女儿,这钱我应该有一半的继承权啊!”王某忿忿不平地找到赵某某协商,要求按比例继承分红款项,却被其拒绝。一怒之下,王某向东丽法院起诉,请求继承亡母的部分财产。

  “本案是一个比较有代表性的继承纠纷案。母亲去世后,其村民待遇是否可由子女继承,能继承多少,都是群众比较关切的问题。”孙兆敏表示,“其实在此次开庭前,被告的村委会已经进行调解过,法院也给双方做了大量工作,然而因为两个难题导致调解没能成功。”

  所谓两个难题,一方面分红金额是根据村民入股资金来计算的,入股资金高则分红多,但原告母亲名下的8万元入股资金中,有2万元是原告母亲亡故后,被告以个人名义交付的,这2万元要不要分?另一方面,被告坚持认为亡妻的遗产都是自己的,对法官提出的调解意见比较抵触。

  面对这个关系复杂、“剪不断理还乱”的家庭,想顺利审结案件,就要厘清他们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同时兼顾法、理、情与社会效应,对法官而言无疑是很大的挑战。

  

  

  

  快刀斩乱麻

  

  围绕各自诉求,双方在庭审过程中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当被告对继承的数额有意见而认同该款项应作为继承的遗产后,孙兆敏总结出此次调解的关键点是原告诉请的继承股金分红的数额如何分配的问题。

  被告认为,原告对其母没有尽到为人子女的陪伴、赡养义务;8万元股金里有2万元是被告的个人财产,应从遗产中予以扣除;被告本人已经60岁,还患有听力一级障碍,所以遗产应酌情分配。

  孙兆敏敏锐指出关键:“2007年第一次发放分红后,被告是否告诉过原告分红的事?”

  “她都没来看过我,再说了,那就是我的钱,我干嘛告诉她!”赵某某说到。

  “那就是没告诉过对吧?”

  孙兆敏趁热打铁地提出,“民事案件可以进行调解,现征求双方意见,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代理律师当即表示同意;被告见事已至此,反对调解说不定损失更大,也同意进行调解。经法庭做双方工作,最后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当庭出具调解协议,案件顺利审结。

  庭审结束后,见被告一副委屈的表情,孙兆敏来到他面前,再次为他释法说理:“人家继承的是自己母亲的遗产,不是你的遗产。要是当初你把分红的事情说开了,今天还会有这些纠纷吗?”被告恍然大悟。

  “继承纠纷是家事纠纷案件中常见的类型。”孙兆敏向记者解释道,“这次采取‘庭审进社区’的形式是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方面是为了贴近群众,在社区开庭可以给被告提供便利,也有利于调解成功;另一方面是为了更好地普法,家事纠纷关乎群众切身利益,今天来观摩的都是社区工作人员,他们平时接触较多的就是家事纠纷,今天的庭审可以让他们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为他们今后开展调解工作提供有益参考。”经过各方努力,本案以调解成功圆满落幕,取得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原文链接:http://t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5/id/602562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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