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日前,桃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因电动车安装遮雨篷遮挡视线撞倒行人致其死亡的交通肇事案,被告人谢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21日晚,被告人谢某驾驶一辆非法加装有遮雨棚的二轮电动车从桃江县桃花江镇芙蓉路往桃花江镇梨树桥村方向行驶。在途经桃花江镇金凤路桃花江镇中心学校门前路段时,由于遮雨棚挡住了其视线,不慎撞倒了在前方公路右侧机动车道上同方向行走的行人卢某,后卢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11月13日,桃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谢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谢某的指控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取得谅解及存在犯罪前科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