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芦淞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其实早在2005年2月刘某就曾在广西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3年6月又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7年11月减刑释放。
2019年12月,被告人刘某因为没有固定收入来源,到了交房租的日子又没钱交租,于是又想起了“老本行”。2019年12月22日,刘某走街串巷的寻找作案目标,在凌晨3时许,刘某驻足在一家位于芦淞区体育路的烟酒店门口,环顾四周没人后,用随身携带的撬棍将店内的卷闸门撬开,将店内烟柜里的“芙蓉王”、“和气生财”等共计100余包香烟和80余包槟榔盗走。经鉴定,被盗香烟等价值人民币5708元。
2020年11月21日,被告人刘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刘某还有一次犯罪前科,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