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钓鱼作为一项户外休闲活动,既可以健身,又可以健心,但钓鱼也要分时间、场合和方式,否则后果严重。5月7日,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在禁渔区内利用可视锚渔具设备钓鱼的非法捕捞案件,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将被告人吴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使用的可视锚渔具设备一根依法予以没收。
2021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先后多次在禁渔区舞水流域洪江市黔城镇(原红岩乡)红岩山村大塘坪河段使用可视锚渔具设备钓鱼。2021年4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再次在大塘坪河段使用可视锚渔具设备钓鱼时,被洪江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并查获可视锚渔具设备1副。经洪江市农业农村局鉴定,吴某某钓鱼所涉渔具可视锚渔具设备(耙刺类滚钩)属于禁用的捕捞工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吴某某犯罪后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吴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调查评估意见,其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及钓鱼爱好者,要遵守相关渔业法律法规,不要在禁渔区、禁渔期内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可视锚鱼器、延绳钓、空钩延绳钓、敷网、密眼网等非法渔具进行垂钓或捕捞,否则一旦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将追悔莫及、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