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5月11日,君山区人民法院对审理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进行宣判,被告人黄某某因犯拒执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君山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9月18日,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对李某某与黄某某、刘某某等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黄某某赔偿李某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款322182.68元,刘某某负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因黄某某、刘某某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3年3月25日,李某某向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黄某某是君山区居民,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因异地执行难度较大,于2017年1月10日,将该案移送至君山法院执行。2017年1月23日,君山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黄某某、刘某某分期向李某某支付赔偿款。然而黄某某在2017年至2021年四年间,仅分三次共计支付3000元。经查:在2017年至2020年期间,黄某某受雇于他人做大货车司机工作,每月有固定收入。黄某某完全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不理会法院通知、拒接法院执行部门电话、不使用自己的银行卡、不主动向法院申报财产收入,采取各种方式来逃避执行。
为兑现受害人合法权益,打击恶意逃避执行行为,君山法院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2021年1月13日,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民警在岳阳县中洲镇省道路边将黄某某抓获到案。
君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根据犯罪事实、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君山法院开展党史教育和队伍教育整顿活动以来,始终把“我为群众办实事”作为队伍教育整顿的重点工作,在各类案件中突出为群众解难事、烦心事的司法服务理念,让司法服务更有温度,而该案正是其中一例生动的诠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