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临夏州康乐县法院依法对林某镇、林某网等十一人为谋取个人利益,利用他人和个人信息办理的银行卡以转让、出售、出租给吕某雄、庒某裕用于犯罪活动支付结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被康乐县法院依法进行宣判。
2020年7月被害人高某某接到一个自称是公安民警的电话,告知高某某涉嫌一起违法诈骗活动,随后要求高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自己银行卡的9万多现金转账到对方提供的账户,后续又被要求再转账3万保证金才能拿到之前的9万多余款,高某某将3万现金转到对方账户后,发现自己上当受骗,随即报警。后经警方缜密侦查,被害人高某某的13万多的现金经过多次银行转账被犯罪分子以不同数额转到林某镇、林某网等人的银行账户上。
庭审期间,林某镇、林某网等11人对自己的倒卖银行卡等实施网络信息犯罪活动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认罪伏法,并对被害人高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约定赔偿。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镇、林某网等十一人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将自己的银行卡和他人银行卡以300至1000元不等的金额倒卖、出租、出售、转让给犯罪团伙进行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条款规定,依法判处林某镇等十一人一年至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